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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lus-age - 房地法規 | 2016-03-01 | 人氣:2583

新北市林口區李姓女子檢查熱水器電池,不慎從5樓墜落1樓遮雨棚,送醫不治;李女房屋輾轉由張姓姊夫繼承,張出售給余姓男子時,隱瞞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余直到入住後才聽說,氣得提告。雖然張否認房屋算凶宅,新北地院今天仍判決他必須返還房屋價金共816萬餘元。

判決指出,2010年1月初,李姓女子意外從公寓墜落身亡,房屋由姊姊繼承,1年後姊姊過世,再由李女的張姓姊夫繼承;2014年6月,張男以790萬元將房屋轉賣給余姓男子,卻隱瞞曾經發生意外死亡,余住到去年5月才聽說自己買到凶宅。

余提告表示賣方刻意隱瞞在先,違反合約,請求解約退款;張男辯稱房屋沒有發生凶殺或自殺身亡事件,而且他繼承後也沒發生類似事件,不算凶宅。

新北地院認為,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得事項」規定,包括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均應記載,且該屋經不動產估價鑑定為「凶宅」,可見房屋有價值減損的瑕疵,判決余男勝訴,張男必須退還購屋款及仲介、稅金等。

聯合報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