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 slider image
  • slider image
  • slider image
:::

aplus-age - 信託規劃 | 2015-06-05 | 人氣:5511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稅負可望減輕。立法院財委會昨(3)日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正案,明訂自益信託土地的所有權人,受益人若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是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而且土地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

 


 

賦稅署官員表示,土地稅法修正後,有助於解決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繼承人的土增稅稅負落差很大的問題。

 

官員指出,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現行規定,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未信託的繼承土地,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以稅負較重。

 

為健全自益信託土地繼承人的納稅權益,財政部推動修法。官員說,未來繼承人在繼承土地時,若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時,將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回溯至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作為取得土地時點,讓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

 

舉例來說,甲君98年取得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甲君101年死亡,遺有配偶及子1人,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由繼承人乙君繼承,繼承人104年出售該土地,土地改良費用及可抵繳增繳地價稅各為100萬元及9萬元,出售日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萬元。

 

但 是如果甲君在98年取得土地,於99年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甲君101年死亡,因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於103年移 轉該土地與繼承人乙君,繼承人乙君並於104年出售該土地,可抵繳之增繳地價稅為43萬元,繼承人乙君再移轉該土地,其土地增值稅額為817萬元,修法後 則只需要繳土增稅171萬元,稅負大幅下降。

工商時報20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