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5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應特別注意需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檢列相關文件,每一申報戶每年房租最高扣除金額為12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者,支付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但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達12萬元,但若同時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則不得扣除房租支出。
民眾列舉房租扣除時,需檢附下列三項文件: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 匯款證明;3.實際居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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