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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lus-age - 房地法規 | 2016-07-08 | 人氣:2724

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所收取的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乙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不久,無論納稅義務人是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若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

民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所繳納的稅款,應自原申報期限截止日(即2016年5月31 日)的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官 員說,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立法目的,是給漏報稅捐者自新的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免 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日報20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