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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lus-age - 房地法規 | 2015-09-05 | 人氣:3320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又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


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社會各界強烈要求農舍興建應加強申請人資格審查,以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計修正一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本辦法之農民認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5/9/5